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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28790號佳鎰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志榮、馬漢仁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12年度司票字第2879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佳鎰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林志榮、馬漢仁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8790號聲請人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佳鎰實業有限公司、林志榮、馬漢仁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790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日盛國際租
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送達代收人 吳秉橙
相 對 人 佳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榮
相 對 人 林志榮
馬漢仁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年十月一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貳佰玖拾肆萬元,其中之新臺幣壹佰柒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