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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000149號李忠勇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安113聲字第149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李忠勇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聲字第149號李忠勇聲請定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案件,應受送達人李忠勇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勤涵
股 別:安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聲字第14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忠勇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113年度執聲字第89號、113年度執字第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忠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