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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018969號郭家和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速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9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郭家和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9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郭家和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89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送達代收人 陳芝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家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5日所為
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第一行至第二行中關於「……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零參佰陸拾柒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參佰陸拾柒元,……」。
書 記 官 楊响福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