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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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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82號古紹源之民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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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2年度訴字第54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古紹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82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古紹源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古紹源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古紹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計息本金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

計算方式

1

小額信貸

72萬5819元

72萬5819元

3.2%

自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2

小額信貸

69萬0763元

69萬0763元

3.12%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3

小額信貸

40萬3579元

40萬3579元

3.12%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總計

182萬0161元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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