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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482號古紹源之民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竹112年度訴字第54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古紹源之民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482號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
公司、古紹源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古紹源
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記官 馮姿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48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複 代理人 戴振文
被 告 古紹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
產品 |
請求金額 |
計息本金 |
年利率 |
利息起算日 |
違約金起算日 |
違約金 計算方式 |
1 |
小額信貸 |
72萬5819元 |
72萬5819元 |
3.2% |
自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
無 |
無 |
2 |
小額信貸 |
69萬0763元 |
69萬0763元 |
3.12% |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無 |
無 |
3 |
小額信貸 |
40萬3579元 |
40萬3579元 |
3.12% |
自112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
無 |
無 |
總計 |
182萬0161元 |
- 發布日期:113-03-01
- 更新日期:113-03-0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