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拍字第000012號范瑄耘即范瀞尤之裁定正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康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范瑄耘即范瀞尤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范瑄耘即范瀞尤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定節本如附件。
書 記 官 沈世儒
股       別:康股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拍字第12號
聲  請  人  新北市中和地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來順  
代  理  人  李巧鈴  
            陳英琪  
            劉志瑋  
相  對  人  范瑄耘即范瀞尤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略)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檔案下載

  • 20240207145119pdf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