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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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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2020號王惠瑜之執行命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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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癸字第13202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惠瑜之執行命令、通知。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同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2020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惠瑜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執行處癸股書記官
附件:
(一)112年8月18日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32020號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王惠瑜(身分證統一編號:OOO)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❶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❷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請查照。
說明:略。
(二)112年12月7日北院忠112司執癸132020字第1124098822號函:
主旨: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債權人、債務人應於文到七日內分別就說明三、四、五辦理,請查照。
說明:(略)
(三)北院英112司執癸132020字第1134000599號執行命令:
主旨:本院民國112年8月24日北院忠112司執癸字第132020號執行命令關於扣押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如說明三之保險契約,應予撤銷。
說明:(略)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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