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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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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3749號王志成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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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金112年度訴字第374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志成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3749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志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訴字第374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邱志仁
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住同上
被   告 王志成  籍設高雄市鳳山區經武路34巷1號
                       (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21,677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6.0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思宜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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