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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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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184號曾宗裕、曾豐富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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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曾宗裕、曾豐富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4號原告合作金庫資產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曾宗裕、曾豐富間代位分割遺產
          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
          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84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隆  
訴訟代理人 吳萱誼    
            楊富傑 
被   告 曾宗裕 
      曾豐富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2,015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6,048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310元外,尚應補繳1
2,7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7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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