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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4號巫珍珍(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之撤回訴訟(未經言辯)函、民事聲請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義113年度訴字第1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巫珍珍(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繼承人)之撤回
訴訟(未經言辯)函、民事聲請狀繕本各1件,通知原告中
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訴。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4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撤回訴訟(未經言辯)函、民事聲請狀繕本各1件
,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巫珍珍(即被繼承人俞春源之
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潘惠敏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3-02-29
- 更新日期:113-02-2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