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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2145號徐啟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8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喜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徐啟生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2年度北簡字第12145號原告陳玉霞與被告徐啟生間
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
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
二、通知書內容:
㈠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9時5分在本庭第1法
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
告應按時到場。
㈡本件前於113年2月27日因兩造均未到而遲誤言詞辯論期
日,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並經本院依職權改訂上開
期日,如兩造仍未到庭,視為原告撤回起訴。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3-02-28
- 更新日期:113-02-2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