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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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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391號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朱逸君,吳瑀緁,黃男州之判決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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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吉113年度訴字第39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吳瑀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39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吳瑀緁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俊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391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朱逸君  
            江宜芳    
            張菡芳    
被   告 吳瑀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陸萬參仟參佰壹拾捌元,及其中新臺
幣伍拾玖萬伍仟柒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一月十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珮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俊霖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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