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86號楊逸聖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2年度訴字第50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逸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逸聖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住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住
被 告 楊逸聖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零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340,000元 340,000元 14.35% 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70,062元 170,062元 14.35% 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