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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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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086號楊逸聖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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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2年度訴字第508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逸聖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08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楊逸聖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08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謝宇森  
           住
訴訟代理人 徐子傑  住
被   告 楊逸聖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零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陸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附表     編號 請求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新臺幣) 年息 利息之計算    (民國) 1 340,000元 340,000元 14.35% 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2 170,062元 170,062元 14.35% 自111年11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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