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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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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4997號葉鈺菁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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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訴字第49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葉鈺菁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499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葉鈺菁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49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沙東星  
被      告  葉鈺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二年六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六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
月七日起至民國年一百一十二年十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四點七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七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陸佰參拾壹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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