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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3749號潘恆葦之民事準備書狀(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4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潘恆葦之民事準備書狀(一)。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3749號原告許中裕與被告潘恆葦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民事準備書狀(一),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民事準備書狀(一)繕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進傑
擬 判
附件: 節本: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