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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000882號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彦廷、范姜中岑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風112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彦廷
、被告范姜中岑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重訴字第88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台灣物聯網
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彦廷、被告范姜中岑得隨時來
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庭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訴字第882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許哲真
被 告 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彦廷
被 告 昕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牛家彥
被 告 卓瑩鎗
范姜中岑
王珊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范姜中岑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被告昕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王珊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
臺幣陸佰萬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
訴訟費用二分之一由被告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范
姜中岑連帶負擔,餘由被告昕海文創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王
珊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被告台灣物聯網股份有
限公司、卓瑩鎗、范姜中岑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台灣物
聯網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范姜中岑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本判決第二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佰萬元為被告台灣物聯網股份有
限公司、卓瑩鎗、王珊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台灣物聯
網股份有限公司、卓瑩鎗、范姜中岑以新臺幣陸佰萬元為原告預
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林修平
法 官 張庭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庭復
股 別:風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