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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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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2號邱玉萍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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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玉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玉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等向民事庭陳報  名冊
           住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住同上
被   告 邱玉萍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零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拾陸萬柒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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