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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012號邱玉萍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青113年度訴字第1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邱玉萍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邱玉萍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怡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等向民事庭陳報 名冊
住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住同上
被 告 邱玉萍 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拾陸萬零壹佰參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拾陸萬柒仟柒佰零捌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宣玉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股 別:青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