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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87號高華鴻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理113年度訴字第28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高華鴻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87號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
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及起訴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
告高華鴻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湘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87號
原 告 朱祐禛
被 告 高華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民事八庭 法 官 吳佳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股 別:理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