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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000020號被告愛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冠臻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樹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愛瑪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朱冠臻之起
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重訴字第2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民事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日上午9時2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原訂庭期取消。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五、被告應於收到起訴狀後七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繕本逕
送對造。
書 記 官 何嘉倫
股 別:樹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