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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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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4846號王上銘之自動履行命令、定期履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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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上銘之自動履行命令、定期履勘命令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94846號債權人臺北市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與債務人王上銘間遷讓房屋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節本。
節本:債務人應於收受本命令後15日內,依說明二履行。債務人應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ooooo號調解筆錄調解成立內容第一項所載:「相對人願將臺北市松山區ooooo之房屋騰空返還予聲請人」內容履行。
節本:本院定於民國113年3月21日上午10時整履勘「臺北市松山區ooooo執行標的現場,請查照。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李佳儒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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