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000075號毛天賜之裁定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正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王鐘賢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毛天賜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毛天賜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豫杰

股別 正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天賜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3年度聲沒字第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文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豫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