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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028085號樺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康家樺之民事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非簡112年度司票字第28085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樺品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康家樺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司票字第28085號聲請人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樺品有限公司、康家樺、康家儒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裁判節本如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8085號
聲 請 人 歐力士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送達代收人 蕭睦憲
相 對 人 樺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家樺
相 對 人 康家樺
康家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六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肆拾肆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丁愛國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