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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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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店簡字第000194號黃鎢拉(原名黃楚喬)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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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騰113年度店簡字第19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鎢拉(原名黃楚喬)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店簡字第194號原告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與被告黃鎢拉(原名黃楚喬)間返還房屋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在本庭第六法庭(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一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凃寰宇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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