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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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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951號江洋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正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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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知113年度訴字第95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江洋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正函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95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補正函,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上午11時整,在本院第24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劉則顯
股別:知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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