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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000774號陳昱如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未112易字第77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陳昱如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司
法院網站及本院牌示處。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第62條、民事訴訟
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易字第774號陳昱如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
,應受送達人陳昱如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正本無從
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應受送達人陳昱如判決正本1件,現由本院刑事科未股書
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院領取(址設臺北市博愛路13
1號)。
三、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股 別:未股
書記官:李璁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2年度易字第7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昱如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112年度偵字第28230號),本院認為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1
2年度簡字第2793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昱如無罪。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曾名阜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李璁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