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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小字第000672號林嘉樂之開庭通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法113年度北小字第6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嘉樂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小字第672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
限公司與被告林嘉樂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
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7日上午9時30分
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
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法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