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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527號郭麗月(即郭忠嶽之繼承人)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昌113年度北簡字第52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郭麗月(即郭忠嶽之繼承人)之言詞
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527號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
被告郭麗月(即郭忠嶽之繼承人)、郭楊秀(即郭忠嶽之
繼承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
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6日下午2時59
分在本庭第1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