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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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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簡字第002356號孫雲庭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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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慎112審簡字第235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孫雲庭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審簡字第2356號孫雲庭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孫雲庭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志忠
股  別  慎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審簡字第235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雲庭 年籍詳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1677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不經通常審判程序(本院112年審易字第2033號),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孫雲庭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略)。
本案經檢察官楊大智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程克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6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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