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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868號韓子勝(原名:韓奇峰)之判決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宏112年度訴字第586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韓子勝(原名:韓奇峰)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6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韓子勝(原
名:韓奇峰)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判決節本如後。
書 記 官 程省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6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張秀珍
被 告 韓子勝(原名:韓奇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萬5,751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49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
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47萬1,619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
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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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2訴5868判決附表pdf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