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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180號陳聿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5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陳聿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180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
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陳聿琳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18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王姳涵 住
王彥力 住同上
葉雲仁 住同上
被 告 陳聿琳 住(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
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參萬伍仟陸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
伍拾萬零貳拾壹元,自民國一一二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