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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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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005808號蕭勝隆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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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誠112年度訴字第580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蕭勝隆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80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蕭勝隆得隨
      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顏莉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5808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林詩慧  
訴訟代理人 林詩慧  住同上
被   告 蕭勝隆  籍(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楊善義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伍萬零柒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
請求之利息期間及利率欄、請求之違約金期間及利率欄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賴秋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表:
編號 借款金額(新臺幣) 請求金額(新臺幣) 借款期間 請求之利息期間及利率 請求之違約金期間及利率 備註 1. 90萬元 65,072元 110年4月26日起至116年4月26日止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被告違約時為1.595%)加碼年息0.575%計算(即以2.17%計算) 2. 10萬元 585,676元 110年4月26日起至116年4月26日止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17% 自112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列利率10%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 約定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付本息。借款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被告違約時為1.595%)加碼年息0.575%計算(即以2.17%計算) 

擬                 判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誠股

  • 發布日期:113-02-27
  • 更新日期:113-02-2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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