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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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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003616號黃科縉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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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刑圓112簡字第361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黃科縉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2年度簡字第3616號黃科縉竊盜案件,應受送達人黃科縉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尚卿
股   別  圓  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節本)
112年度簡字第3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科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緝字第35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黃科縉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高粱酒壹瓶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宋雲淳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  曹尚卿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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