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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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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7279號田家瑞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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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丑字第2727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田家瑞之執行命令4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7279號債權人吳麗雄與債務人田家瑞間分割遺產及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⑴禁止債務人田家瑞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其繼承被繼承人田慶璋對第三人***之裁判分割取得四分之一之存款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⑵禁止債務人田家瑞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其繼承被繼承人田慶璋對第三人***之身故保險理賠金之裁判分割取得五分之一本金及利息部分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⑶禁止債務人田家瑞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其繼承被繼承人田慶璋對第三人***之裁判分割取得四分之一之基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⑷債務人田家瑞其繼承裁判分割取得被繼承人田慶璋所有在第三人***集保帳戶內之上市、上櫃或興櫃四分之一股票,以第三人收受本命令當日收盤價為基準,於說明二債權額範圍內禁止為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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