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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000561號王崑驊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賢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王崑驊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王崑驊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原 告 劉德發
訴訟代理人 謝子建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王崑驊 (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參拾玖萬陸仟伍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肆仟伍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貳佰柒拾貳萬貳仟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九十七,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世芳
法 官 宣玉華
法 官 蕭如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茵綺
書 記 官 劉茵綺
股 別:賢股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