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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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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72號郭聰榮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26日民事補正狀、113年1月8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筆錄、113年1月10日民事補正狀、113年2月26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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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護112年度訴字第557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郭聰榮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26日民事
   補正狀、113年1月8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筆錄、113年1
   月10日民事補正狀、113年2月26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
   筆錄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2年度訴字第557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2年12月26日民事補正狀、113年
    1月8日上午9時28分言詞辯論筆錄、113年1月10日民事補
    正狀、113年2月26日上午9時25分言詞辯論筆錄及言詞辯
    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8日上午9時25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護股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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