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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簡字第014136號黄子晏之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惠112年度北簡字第14136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黄子晏之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
。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簡字第14136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黄子晏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
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
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沈玟君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字第1413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慕勤
鄧永茂
被 告 黄子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上
午九時三十六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沈玟君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