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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聲字第000004號王美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丁113年度北聲字第4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美智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3年度北聲字第4號原告董克偉與被告王美智間
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
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林玗倩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聲字第4號
聲 請 人 董克偉
送達代收人 蘇汶容
相 對 人 王美智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柒拾貳元
,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27,829元 聲請人預繳 合 計 27,829元 應由相對人負擔49/50, 餘由聲請人負擔。 1.聲請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為27,272元(計算式:27,829×49/50=27,272,元以下四捨五入)。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