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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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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896號趙毓華即趙素琴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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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修113年度訴字第89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趙毓華即趙素琴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
   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896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
    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趙毓華即趙素琴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下午2時39分
    ,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趙毓華即趙素琴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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