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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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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000022號英商安天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OAKES DANIEL JOHN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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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連113年度司他字第2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英商安天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OAKES DANIEL JOHN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司他字第22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英商安天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OAKES DANIEL JOHN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22號
被      告  英商安天視聽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OAKES DANIEL JOHN
上列被告與原告董錦文、韋竹戎、楊美玉、賴貞霓、劉恩平、劉玉萍、蔡鈴菁、王宥怡、岩玉麗、林宏璋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伍拾陸元整,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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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0226112541pdf
  • 發布日期:113-03-07
  • 更新日期:113-03-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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