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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北小字第005239號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峻丞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揚112年度北小字第523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峻丞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庭112年度北小字第5239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與被告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間給付電費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二、裁判節本如附件:
書記官 黃慧怡
附件: 節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北小字第5239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臺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訴訟代理人 黃耀鋒
被 告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342元,及自民國112年11月3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80,342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