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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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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538號李凱楡即李宜柔之執行命令、執行處通知函各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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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木字第13553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凱楡即李宜柔之執行命令、執行處通知函各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35538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李凱楡即李宜柔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附件(節錄):
㈠執行命令函(主旨):准許債權人向第三人○○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如說明二之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僅就附件保單號碼:7508181382部分),其餘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部分之扣押命令應予撤銷。
㈡執行處通知函(主旨):本院民國112年8月30日北院忠112司執木字第135538號執行命令,關於○○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僅就保單號碼:7514191730號撤銷扣押命令,因無保價金,執行無實益)、○○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部分,應予撤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木股書記官
股       別:木股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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