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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372號陳伯彰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伯彰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及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陳伯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
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2時25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楊安明
楊尚樺
被 告 陳伯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