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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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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000372號陳伯彰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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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己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伯彰之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
      知書及裁定正本。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原告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與被告陳伯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訴狀
      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及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
      ,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25日下午2時25
      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
      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陳怡如

股       別:己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北簡字第372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訴訟代理人 李沐澤  
      楊安明  
      楊尚樺  
被   告 陳伯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下
午二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如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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