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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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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000224號林大雄,林育杰,林茄茟,張媚婷之民事追加聲明暨陳報狀、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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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民火113年度訴字第224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育杰、張媚婷、林茄茟、林大雄之民事追
      加聲明暨陳報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3年度訴字第224號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准
      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
      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原訂於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庭期取消
      ,改為113年5月9日14時整,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鍾雯芳
股       別:火股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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