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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7208號李皓芳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丑字第207208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李皓芳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07208號債權人東元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李皓芳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三、節本:債務人李皓芳對第三人*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部分,應依本命令自即日起,在附表所示債權範圍內移轉於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部分),請查照。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丑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