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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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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182號許瀅潔(原名:許汝誼即許如儀)之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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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5018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許瀅潔(原名:許汝誼即許如儀)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5018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許瀅潔(原名:許汝誼即許如儀)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節本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甲股書記官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2司執甲字第150182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文
主旨:終止如說明二保險契約,並准許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新臺幣…元範圍內,向第三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收取解約金,若解約金超過前揭部分,請第三人逕行發還債務人。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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