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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28474號華麐心(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麐昭(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士皓(原名:華麐玲)(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麐休(即華詒孫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天字第2847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華麐心(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麐昭(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士皓(原名:華麐玲)(即華詒孫之繼承人)、華麐休(即華詒孫之繼承人)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28474號債權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債務人華麐心(即華詒孫之繼承人)間返還溢領酬金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天股書記官
附件:(節本)
執行命令
主旨:禁止債務人...繼承被繼承人華詒孫(歿)...之遺產範圍內,在說明二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之...債權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對債務人清償。
- 發布日期:113-02-26
- 更新日期:113-02-2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