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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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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1604號白志文之移轉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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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1司執乙字第151604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白志文之移轉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51604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白志文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旨揭文書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乙股書記官
節本:債務人白志文對第三人家致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移轉於各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

 

  • 發布日期:113-02-25
  • 更新日期:113-0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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