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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執字第041217號戴淑瑩之執行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096執洪字第41217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戴淑瑩之執行命令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96年度執字第41217號債權人倪月英(96執洪41217)等與債務人戴淑瑩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執行命令(主旨):債務人戴淑瑩對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之每月薪資債權全額三分之一(超過新台幣23,579元)部分,自即日起,應依本命令移轉於債權人,第三人應按附表所示之債權比例,分別給付債權人(應扣除債權人已收取之金額),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25
- 更新日期:113-0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