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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執字第003330號陳芷薰之執行命令2件、函2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5日
發文字號:北院英113司執洪字第3330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芷薰之執行命令2件、函2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3330號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3司執3330)等與債務人陳芷薰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附件:
㈠執行命令(主旨)(113司執3330):
禁止債務人陳芷薰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㈡執行命令(主旨)(113司執8498):
禁止債務人陳芷薰(原名:陳濟)在說明一所示範圍內收取對第三人...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依保險契約已得請領之保險給付、已得領取之解約金及現存在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或為其他處分,請 查照。
㈢函(主旨):
請將本院113年度司執字第8498號併入貴股113年度司執字第3330號辦理,請查照。
㈣函(主旨):
檢送債務人所有如附件之保單價值準備金明細,㈠債務人請依說明三所示辦理,㈡債權人請依說明四所示辦理,請查照。
- 發布日期:113-02-25
- 更新日期:113-02-2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