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
國內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蔡佳樺之民事呈報狀繕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英民丙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蔡佳樺之民事呈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3年度北簡字第1239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
有限公司與被告蔡佳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
送達之民事呈報狀繕本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3-02-23
- 更新日期:113-0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